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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000014349/2024-00026 文      號 藏財債〔2024〕12號
      發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發布日期 2024-05-31 16:44:54

      時間: 2024-05-31 16:44:54 來源:

      背景色: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4年

      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做好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4月2日

      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第一章 ?招標方式

      采用招標方式公開發行的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及財政部北京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招標發行,采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

      第二章 ?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的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30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個和第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的中債國債收益曲線中,待償期相同的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上浮0—20%(四舍五入計算到0.01%)。在標位區間以外的投標為無效投標。單一標位最高投標量不得高于當期債券計劃發行量的35%。

      (二)投標量限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額按照債券發行量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是:主承銷商最低投標限額分別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20%;非主承銷商最低投標額限額分別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0%。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1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三)最低承銷額限定。主承銷商最低承銷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5%;非主承銷商最低承銷額為債券發行量的1%。

      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章 ?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全場投標量大于招標量時,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全場投標量小于或等于招標量時,所有投標全額募入。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投標量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四章 ?債權托管和確認

      (一)在招標工作結束后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托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中選擇托管單位。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托管。

      (二)券種注冊和承銷額度注冊。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注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托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注冊。

      (三)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招標日后第1個工作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西藏自治區分庫。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債權登記日(即招標日后第2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將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

      如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將于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后者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發行款到賬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五章 ?分 ?銷

      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額度轉讓給非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具體分銷方式以當期發行文件規定為準。

      (二)分銷對象。西藏自治區政府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第六章 ?應急流程

      如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將內容齊全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急投標書》(以下簡稱《應急投標書》,詳見附件1)或《地方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以下簡稱《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詳見附件2)傳真至招標場所,委托招標場所代為投標或托管債權。

      (一)承銷團成員如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應及時通過撥打招標室專用固定電話向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投標時間以招標場所收到《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投標截止時間,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截止時。

      (三)《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后,申請應急的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稇蓖稑藭罚ɑ颉秱鶛嗤泄軕鄙暾垥罚╀浫胝袠讼到y前,該承銷團成員仍可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

      (四)如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又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標(或債權托管)為準;如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遲于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支持部門確認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干線運行出現問題時,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短信平臺或證券交易所相關信息渠道,通知經備案的承銷團成員聯系人、投標操作人,延長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后半小時。通知內容為“〔招標室通知〕2024年×月×日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第七章 ?考核要求

      承銷團成員在債券發行投標中執行本規則的情況,將作為以后年度組建或調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其 ?他

      (一)為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確保發債定價過程公平、規范、有序進行,招標發行現場的發行人員、觀察員、監督員分別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財政專員辦)、西藏自治區審計廳等有關職能部門派員擔任。

      (二)執行中如有變動或未列明事項,或者規定的內容與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文件不一致的,以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公告文件為準。

      (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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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急投標書

      ??????????2.地方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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