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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000014349/2024-00762 文      號 藏財債〔2024〕10號
      發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發布日期 2024-05-31 16:35:59

      時間: 2024-05-31 16:35:59 來源:

      背景色: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4年

      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

      為做好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區2024年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9〕23號)等文件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具體辦理債券發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的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的發行與兌付管理。

      第三條?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期限。其中7年期以下(含7年期)債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債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債券發行后,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四條?2024年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發行的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每期發行的數額、發行時間、期限機構等要素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序確定。

      第二章 ?發行與上市

      第五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管理實施辦法》,組建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與承銷團成員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團成員可以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其在藏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六條?經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委托,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開展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每年開展跟蹤評級。

      第七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不遲于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招標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布西藏自治區政府當期債券發行基本信息、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信息披露文件等。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存續期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通過指定網站,按規定披露西藏自治區經濟運行情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跟蹤評級報告和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等信息,并按照財政部規定格式披露有關數據。

      第八條?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采取市場化招標方式,參與投標機構為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招標日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北京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組織招標工作,并邀請相關部門派出監督員現場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九條?招標發行結束后,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招標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披露發行結果(包括發行債券編碼、利率等信息)

      第十條?招投標結束后至繳款日(招標日后第1個工作日)為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分銷期,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可于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分銷。

      第十一條?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西藏自治區分庫。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債權登記日(即繳款日后第1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對涉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

      如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將于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后者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發行款到賬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十二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按以下標準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其中1年期(含)至3年期(含)發行費費率為發行債券面值的0.5‰、5年期(含)及以上年限發行費費率為發行債券面值的1‰。

      第十三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在確認足額收到債券發行款后,于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撥付發行費用。

      第十四條?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于上市日(招標日后第3個工作日)起,按規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十五條?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登記服務費按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與國債登記公司簽訂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中收費標準,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繳款日日終前,付至國債登記公司指定的收費賬戶。

      第三章 ?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公布還本付息事項,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還本付息。

      第十七條?國債登記公司應當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11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信息通知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八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應當不遲于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資金劃至國債登記公司指定賬戶。國債登記公司應當于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日終前,將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劃至證券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應按時撥付還本付息資金,確保還本付息資金于還本付息日足額劃至各債券持有人賬戶。

      第十九條?2024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付息/兌付服務費按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與國債登記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收費標準,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于債券付息/兌付日日終前,付至國債登記公司指定的收費賬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和罰則

      第二十條?承銷團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指自計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實際天數,下同。

      第二十一條?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等機構,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團成員支付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費,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團成員支付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或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執行中如有變動或未列明事項,以當期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公告文件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招標日(T日),是指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發行招投標的日期。

      (二)繳款日(T+1日),是指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承銷團成員將認購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西藏自治區分庫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按有關規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還本付息日,是指西藏自治區政府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者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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